案例回放
业主叶女士买了一套二手房,她打算装修一下。但就在她打算装修房子,去社区物业公司办理入住手续时,她收到了物业公司的催款单。物业公司表示,叶女士购买的二手房的最后一手业主自2008年初以来一直拒绝支付物业费,并拖欠了6000多元。物业公司要求叶女士在办理入住手续前支付原业主拖欠的物业费,否则不能协助叶女士办理入住手续,让装修公司进入现场装修。叶女士不知道原业主欠的物业费,她认为原业主欠的物业费,物业公司应该追求原业主而不是她,物业公司阻止叶女士办理入住手续,不让装修公司进入装修是不合理的。
案例分析
广东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思彦分析了此案。郭律师认为,物业公司应协助物业所有人叶女士办理入住手续。原业主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属于另一种法律关系,应当通过法律渠道解决,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协助权利人叶女士办理入住手续。
郭律师认为,在本案中,叶女士依法取得了所涉房屋的产权证书。作为权利人,叶女士有权依法占有、使用、处置和收入。作为社区的物业公司,有义务协助业主叶女士实现这些权利,包括协助叶女士办理入住手续。新业主叶女士没有义务为原业主承担债务,因为新业主在购买房屋之前没有享受物业公司的服务。物业公司以原业主未偿还欠款为由拒绝新业主叶女士。物业费是基于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合同,物业公司不应将原业主的欠款转移给新业主。新业主可以帮助物业公司找到原业主催收欠款,但没有义务提前支付费用。原业主享受物业服务欠款,物业公司应向原业主催收。原业主已转让房屋,原业主也已迁出,物业业主与原业主之间的服务合同应当结清,物业业主之间只有债务关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