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厦门市特殊困难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的5种情况
    自1月1日起实施《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,放宽了特殊困难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。员工符合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等五种条件的,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解决家庭生活困难。
       厦门市特殊困难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五种情况为:员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;员工与单位连续两年终止劳动关系,未再就业;部分员工丧失劳动能力,造成严重生活困难;福建省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特殊疾病发生在职工及其配偶、父母和子女身上,造成严重的家庭生活困难;无房职工在本市租房,租金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10%。
      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,为了减轻城市无房职工租赁住房的经济压力,从1月1日起,无房职工租赁本市住房,租金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10%的,可以申请提取自己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,提取金额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10%。
       厦门还规定,去年经营亏损,或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,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,报主管部门批准,可降低住房公积金比例或延期住房公积金,经单位经济效益改善后,恢复到以往水平。